第一步事故报案。24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二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步工伤医疗。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必须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严格执行“三大目录”。
第四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五步工伤处理办法及申报要求。用工单位要在员工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函告派遣公司,员工如遇紧急工作事故,送就近医院救治;安定后再转送医保定点医院,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0天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探望工伤员工并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在工伤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社保机构工伤处,工伤事故发生的10天内,进行调查核实,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5天内,据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相片、事故经过说明、证人证词和《工伤事故报告》、《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书》等向社保机构办理工伤申报和确认。工伤员工医疗期结束后,据医院原始单据、病历复印件等向社保机构申请医疗费报销。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申请工伤待遇。
第六步伤残待遇。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等级为1-10级及生活护理费为三个等级时,应到市劳动保障局审核伤残待遇。
第七步待遇发放。工伤医疗费及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经审核后,次月20日,可拨付到单位帐上或进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