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死后,小魏忘不了与她在一起的幸福生活,他把妻子在某医院住院生产的经过说给有关专业人士听。专业人士告诉他,虽然产后出血对产妇危害严重,只要处理得当,绝大多数产后出血是可以避免的。
听了专家的一席话,小魏到医院复印了妻子的住院病历。根据住院病历分析,小魏的妻子很可能是由于宫缩乏力导致的产后出血。由于宫缩乏力,胎盘娩出后,胎盘附着部位子宫壁血窦不能关闭而导致阴道流血过多。小魏妻子的宫缩乏力在产程中已有所表现,使得产程进展缓慢,延续至胎儿娩出、胎盘剥离后。由于子宫收缩不良,导致产后子宫大出血,出血量多,小魏妻子在产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出冷汗、头晕、脉细弱,腹部检查子宫轮廓不清,质软等临床症状与体征。按照医疗常规,一旦考虑有宫缩乏力,原则上宜迅速加强宫缩以止血,同时给产妇输血,纠正体克,并应用抗生素控制感梁。对于经过一般促进子宫收缩方法的处理,阴道出血仍然较多者,可考虑开腹进行子宫动脉或髂内动脉结扎术。但这些在病历资料中却没有明确的反映。
小魏认为其妻的死亡与某医院的不当处理有关,遂与某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其妻死亡的医疗过错责任。医院则认为对小魏的妻子产后失血的抢救是及时的,符合医疗常规,不同意小魏的说法。一怒之下,小魏把某医院告上法院。2003年10月,小魏向某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依法承担其妻死亡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10万元。
某医院在诉讼中马上提出对小魏妻子的病情及死亡申请医学鉴定。2003年12月,法院委托某市医学会组织抽取专家对该起医疗人身损害事件进行鉴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医院病历书写尚欠规范,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记录不全,但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医疗事故争议案不够成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