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重病和慢性病患者补充保险费用的结报。根据盐政发[1998]158号文件中相关政策,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三种大重病和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乙性活动性肝炎等慢性病患者,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用完后,由个人自付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5%,超出部分(限治疗所患疾病的费用)根据就诊医院的等级按照不同的比例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75%,个人自负25%;在一级医院、单位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报销80%,个人自负20%。其中,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职职工全年不超过500元,退休人员全年不超过800元。
上述医疗费用经医疗审核窗口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财务结算窗口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