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风收到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报告后,呆若木鸡:“这样的结论岂不是证明了卫生院与自己新生婴儿死亡、子宫被切除一点关系都没有?”
罗风坚持认为,该卫生院在其产前没有按正常程序为其进行检查,无视其患有骶骨联合分离症的忠告。难产时,卫生院又违规操作接生,造成其婴儿出生不久便死亡。其产后阴道大出血,又被误诊为DIC,切除了她的子宫,导致她终身不孕。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的过错,造成其经济损失和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应负赔偿责任。对于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果,罗风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2001年11月30日,悲愤不已的她向北流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该卫生院赔偿其婴儿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43810元。
针对罗风的起诉,该卫生院辩称,其已为罗风进行了常规产前检查,产妇和胎儿没有异常。罗风虽诉有骶骨联合分离症,但就其自然分娩而言这并无障碍,况且其没有剖腹产指征,完全可以行阴道试产。至于在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根据当时的情况完全可行胎头吸引助产,而且助吸并未超出压力常规要求。罗风产后阴道大出血,血液不凝,诊为DIC完全正确。在罗风生命垂危之际,卫生院征得其家属签字同意后,切除了其子宫,才得以保住其生命。事后,又经北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卫生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没有赔偿责任。
在北流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同时,罗风特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北流法院为了确定该卫生院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有无过错,依法委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进行司法鉴定,要求鉴定该卫生院的医疗行为与罗风的婴儿死亡和子宫被切除有无因果关系。自治区高院法医技术室接受委托后,对罗风的骨盆进行了复查。
自治区高院法医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鉴定认为,该卫生院对罗风产程观察不严密,对胎儿的监护不细致,未能及时诊断胎儿宫内窘迫。当发现胎儿宫内窘迫时,该卫生院采取的措施也不当。卫生院行胎头吸引共三次,一次滑脱,一次未能形成负压,导致吸引术失败,主要原因是胎头下降未到位。针对罗风的自身情况,应行剖宫产,以尽快结束分娩。
据此,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该卫生院在罗风分娩过程中监护不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死亡。
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故只要有该卫生院对罗风的被损害结果有过错,就应依照民法的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根据法医鉴定,卫生院存在监护不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死亡,以及对罗风产后出血的治疗、保留子宫上考虑欠周全的过错,给罗风造成终生损失和巨大的精神损害,因此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