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医院提交的证据,比如生活费近2.8万、护理费3.7万余元等清单,都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驳回了xx医院的诉讼请求。对此,医院代理人表示:“几乎每个医院都是这样做的,这是惯例,有内部的清单就能证明支出的费用。” 昨日审判长提出,医院应提供发生每一笔费用的具体证据,哪些用于日常护理,哪些用于治疗、治疗什么病,应提供医生的“处方”等证据。
“孩子是他的,从孩子生下来他就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医院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索要6.5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对方说的和事实严重不符!”杨uu说,事发时医院没有对妻子的特殊情况(血小板偏低)制定特殊的治疗方案,也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主观臆断决定顺产,并且对他多次强烈要求剖腹产的意见置之不理。
“我不接受调解,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证的判决。”杨uu最后说。法庭将改日宣判此案。
2007 年1月11日,xx县农民杨uu的妻子田nn,到昆明市xx医院待产。18日上午8点,田nn被送进产房,11点50分顺利产下孩子,但仅过了40分钟,田nn就出现大出血,下午3点05分不幸去世。杨uu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与医院发生纠纷。而刚出生不到一天的孩子被“滞留”在了xx医院。
2月26日,杨uu要求对妻子之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月22日,昆明医学会作出鉴定:“田nn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7年6月4日,杨uu与家人一起将xx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其中包括近4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8年2月,盘龙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uu的诉讼请求。杨uu不服,提出上诉。后昆明中院支持了杨uu的部分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经过两次谈判,杨uu终于领回了离别两年多的孩子。
2009年6月,xx医院将杨uu告上法庭,索要小孩滞留医院时发生的护理费、生活费等65161元。同年10月,盘龙法院一审判决:驳回xx医院的诉讼请求。xx医院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记者 曹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