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安街的夏雨婷是吉林市某服装学校学生,今年20岁,从小酷爱表演,梦想当主持人或模特的她。上天却给了她一口排列不整齐甚至影响到面部美观的牙齿。她不敢与人正面交谈,甚至在开心大笑时,她也只有用手掩面。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一缺陷压得她无法像其他同学那样去社交和憧憬未来,她决心改变。
1998年,夏雨婷从报纸上看到某口腔医院有关牙齿整形的广告,便去该院咨询,经过检查诊断,该院医生认为,夏雨婷的牙齿为安氏三类型,可以整形。夏雨婷那几天十分的高兴,她仿佛看到了自己成为了一个白天鹅,仿佛自己走在了T形台上,镁光灯不停地向她闪烁,她高傲地奔向远方……
受尽痛苦 牙齿染病
于是,夏雨婷接受了该口腔医院的整形治疗,并按院方要求交了医疗费。治疗过程是痛苦的,首先是拔掉4颗牙,左上第五牙、右上第五牙、左下第四牙、右下第四牙,然后,再“整形”,经过一年多的时间,夏雨婷觉得治疗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新牙”不适,夏雨婷又来到口腔医院,医生说这属正常反应。并在2000年6月,医院又决定再拔除2颗下牙齿,即左下第六牙、右下第六牙,夏雨婷向医生表示这种治疗方法太痛苦,准备放弃治疗,但主治医生却称现在的症状属正常,接着又拔掉2颗牙。
到2002年,夏雨婷发现下牙开始活动,并不敢咀嚼东西,她多次到其他医院咨询,医生建议夏雨婷中止整形治疗,待修补牙床后种植牙。2003年4月,夏雨婷到北京口腔医院医治,上牙又有一颗活动,并已丧失咀嚼功能。由于牙齿疼痛,精力分散,学习成绩一直下降,给她增添了巨大的痛苦和折磨。
2003年3月6日,经吉林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治疗中因矫正设计错误,造成夏雨婷多颗恒牙松动,难以保留,同时感染牙周炎。并构成3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身体的损伤相当于十级残。拿到这份鉴定后,夏雨婷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口腔医院给付继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费计30万元。
面对夏雨婷的起诉,吉林市某口腔医院感到十分的委屈,他们告诉法官:夏雨婷于1999年初来口腔医院做牙齿矫正,当时主治医师检查后,认为难度很大,治疗后未必能达到满意的效果。但夏雨婷及家属矫正牙齿心切,坚持要求治疗。经过主治医师的精心治疗,两年后,原告治疗效果很好,排列不齐的情况基本解除,当时夏雨婷及家属是很满意的。
2002年3月,夏雨婷又突然来复诊,主治医师发现原告患了牙周炎,而且下前牙4颗牙齿有松动,便当时停止“正畸加力”矫正,并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我们要求夏雨婷抓紧就医,消除牙周炎,但夏雨婷一拖再拖,致使牙周炎加重,2002年9月,医院出于负责态度请著名专家予以会诊,而夏雨婷不配合医生治疗,不遵医嘱,造成现在这种后果,夏雨婷是有一定责任的。
通过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后,法院判决吉林市某口腔医院赔偿原告夏雨婷医疗费等损失24670.3元,退还原告已交医药费1500元,合计26170.3元。并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请求。
宣判后,夏雨婷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吉林中院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了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口腔医院返还夏雨婷医药费1500元,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4098.3元。
以案讲法
医院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及病历书写规范,直接造成原告多颗牙齿拔除、脱落,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没有支持夏雨婷要求种植牙费用问题。种植牙是一种补救方法,但此种方法价格昂贵,并且不是唯一的途径,因此,原判决依据本案实际作出的赔偿数额是符合本案实际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的,其费用标准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的,因此,该部分的判决是有依据的。
另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有关规定中指出,致伤残的,其精神损害赔偿以伤残补助费的形式给付。本案中,原判决已判给付精神损害赔偿即伤残补助费,上诉人这一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