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今年刚满20岁,因为声音甜美,被招聘为一家企业的话务员。某日,王小姐看见某医院的电视广告,说是脸上轮廓也可以进行手术修整,这让脸部轮廓稍大的王小姐乐坏了。
王小姐仔细记下该医院的电话号码和地址,第二天就请假去就诊。听说王小姐对自己的脸形不满意之后,接诊医生马上说,经过很简单的手术,就可以将王小姐目前的国字脸变成漂亮的瓜子脸。当王小姐问手术有没有什么风险时,该医生说:这只是一个小手术,不用担心,而且在整形方面,该医院是上海绝对的权威,并马上开出了住院通知。
入院后第二天,王小姐就接受了“双侧颧骨下颌角截骨整形术”。术后,王小姐整整在家休息了三个月,可是,每次她一照镜子,就感觉两侧脸部轮廓不对称,一侧宽,一侧窄,而且嘴巴也一直张不开。
王小姐不能理解,明明是美容手术,怎么现在感觉比手术以前丑多了,可再找手术医生时,医生却冷冰冰地告诉她,手术能达到的就是这个效果,如果想进一步改善,那就还得手术。从这以后,活泼外向的王小姐变得郁郁寡欢,而且,由于嘴巴张不大,原来的话务员工作不能做了,男朋友也提出分手。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小姐找到了我,并决定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我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医院在术前告知以及手术操作方面都存在明显过错,与王小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决定代王小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很快进入了审理程序,法院根据被告医院的申请,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患者因面部轮廓不佳要求整形手术,具有手术适应症。医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操作规范,术后患者存在双侧下颌角区凹陷畸形,外形不对称,轻度的张口困难,导致外观畸形及不对称的直接原因是截骨量过多、双侧截骨量不对称所致。鉴于下颌角手术采用的是口内手术,暴露手术视野困难,故本案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王小姐坚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常人,与一般的存在原发疾病的情况不同,自己的损害完全是医院造成的,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至少是主要责任。于是,向法院提出再次级医疗鉴定。
王小姐很伤心,认为鉴定明显不公平,对诉讼也感觉很灰心。我也认为该鉴定在责任程度方面存在明显问题。但是我告诉王小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仅是证据之一,是否采信要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和法庭认证。
在开庭前,我又走访了几位整形外科的专业医生,都认为王小姐的整形手术的确存在明显问题,如果操作得当,这场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在整个事故中,医方至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庭上,我根据整理的专业意见,向法庭详细的说明了本案中医方存在的问题:1、告知存在明显的缺陷,这种告知应当比一般的手术同意书更为规范、更为详尽,因为一般的患者为了治疗病情必须接受手术,而求美者是个健康人,手术不是必须要做的,医方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将大手术轻描淡写为小手术,不仅侵犯了知情权,而且误导了原告的判断,具有欺诈的嫌疑;
2、术前没有制定模拟图,导致两侧截骨量不一致,手术实际上在盲目的状态下进行,完全依靠手术医生的个人经验,这不符合科学,是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
3、术中操作粗暴,损伤了下牙槽神经,截骨过程中广泛剥离咬肌、颧骨截断重新定位不准导致原告张口受限;
4、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求美者本身没有疾患,所以美容外科应当是一项锦上添花的操作技术,比任何传统医学学科更需要精湛的技术、严谨的作风、准确的操作、艺术的创造及更高的成功满意率。美容外科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整体不伤害原则,任何医疗美容操作都不能伤害求美者的器官功能和整体健康。
法院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经过慎重评议,最终否定了区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要求医院按照主要责任赔偿王小姐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