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美容手术造成容貌受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本案中,李某因漂唇美容手术而使面容受损,致使身体上和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美容是一种服务,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该美容院未按照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健康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以要求该美容院(服务者)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关于美容院对美容失败致人损害,应当负什么赔偿责任的问题,律师认为: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美容造成的人身物质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美容失败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更是难以弥补的,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