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超,男,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睢县范洼乡人。孟某超系个体医生,具有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在本村开设一卫生室。1995-1997年,孟某超在开封医专学习期间,从一副教授处得到一张治疗腰、腿疼等风湿病的民间验方,用于临床有一定疗效。孟某超在以后的行医过程中,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该验方配制成胶囊,让患者服用,未出现不良反应。2004年6月7日上午,本村村民孟某义、王某海因腰、腿疼先后到孟某超处治疗,孟某超便给二人开具了自己配制的胶囊,二人服用后自述有效,孟某超遂加大了剂量,二人服用后均中毒。孟某超闻讯后,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王某海经抢救脱险,孟某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某义生前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因服用含有超标准乌头碱的胶囊后中毒,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案发后,孟某超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