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韩某和钟某就原告财产损失达成赔偿协议:除拖拉机变形机所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损失外,韩某赔偿钟某财产损失1000元。
河北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某驾车与李某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各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对韩某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提出拒绝赔偿意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本次事故中韩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显然,保险公司以韩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韩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的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韩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钟某损失人民币8983.5元
二、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钟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的问题出现了分歧:
发生事故时,韩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换证。因此,不能认定韩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如果保险公司在驾驶员的驾照过期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责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