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总金额=(医疗费用损失金额+死亡伤残费用损失金额+财产损失金额)—对方已支付金额
(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金额=(医疗费用损失金额—10000元)×对方责任比例+10000元(注:医疗费用部分超过10000元时适用。未超过则由对方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以内全部赔偿)
(三)死亡伤残费用部分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部分损失金额—110000元)×对方责任比例+110000元(注:死亡伤残费用超过110000元时适用。未超过则由对方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限额110000元以内全部赔偿)
(四)财产损失费用部分赔偿金额=(财产损失金额—2000元)×对方责任比例+2000元(注:财产损失费用超过2000元时适用,未超过则由对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费用限额2000元以内赔偿)
说明:1、对方承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并且医疗费用部分损失10000元以上、死亡伤残费用部分损失11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费用部分2000元以上情况适用;2、如医疗费用部分损失10000元以下、死亡伤残费用部分损失110000元以下、财产损失费用部分2000元以下,则该相应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根据过错酌定)由对方全赔,不取对方责任比例;3、如对方无责任则在对方强制险无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即医疗费用部分1000元、死亡伤残费用部分11000元、财产损失费用部分100元以内分项赔偿;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表(一般状况下):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事故40%60%80%100%
计算范例1——未构成伤残,己方为行人并主要责任,对方为机动车并次要责任:
损失金额=医疗费用部分10100元+死亡伤残费用部分17500元+财产损失2100元
索赔金额=10000元+(10100元-10000元)×40%+17500元+2000元+(2100元-2000元)×40%=295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