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违章罚款不准由单位报销的规定,在上述违章时间内均由盛先生驾驶,应当由盛先生承担责任。然而盛先生迟迟不配合标贴公司完成处罚手续,也未缴纳罚款。因此标贴公司认为,盛先生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公司的财产利益,故标贴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盛先生返还公司财产损失和支付交通违章罚款1800元。
盛先生认为,开车是为单位做生意,自己违章不是故意的,罚款应当由单位承担,因此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驾驶原告车辆多次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原告作为车辆所有人,虽尚未支付上述罚款,但原告标贴公司遭受此项财产损失系必然的。因该交通违章行为人系被告盛先生,应当由盛先生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