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五种。
(一)警告。警告是行政主体对某些有轻微违法的行为人的一种训诫,也叫申诫罚,在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它是最轻的一种处罚措施。警告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初犯或偶犯者,并且是情节比较轻微,后果较小的行为。警告处罚的形式多为口头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
(二)罚款。罚款也叫财产罚,其特点是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制裁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罚款不影响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活动,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罚款不仅对公民个人适用,对法人也同样适用。罚款应开具罚款收据,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罚款收据不是报销凭证,被处罚人的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在一段时间内取消违法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方式。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一种强制性处罚,是一种能力罚。在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它的制裁严厉程度一般比罚款来得重,实质是暂停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权利。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处罚合并适用。
(四)吊销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停止其驾驶资格,两年之内不准重新申领驾驶证的处罚方式。吊销驾驶证也是一种能力罚。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五)拘留。拘留是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者实施短时间的、拘押于一定处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手段。拘留属于自由罚或人身罚,也称治安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