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 ( 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 。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 .订立劳动合同时 所依据的法律 , 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话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 .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 .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是: 1 .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即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职工,无论哪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 2 .按期向对方作出答复,即当事人一方得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应在对方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不得对对方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 3 .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即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应当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应指明对哪些条款作出变更 , 并应订明变更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书面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当法定事由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单方解除合同。
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二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三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四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五 ) 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3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 ) 因劳动者以欺诈 .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二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三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3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二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 ) 企业转产 , 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四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 一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二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三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四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五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