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某单位工作,开始的时候工作岗位是A岗位,后来由于单位与之协商把她换到B岗位,小王在B岗位工作了六年之后,单位又想把她调到A岗位,若小王不同意,单位就要开除小王。此时小王已经在B岗位工作很长时间了,并不想再调换岗位,那么小王能否不同意单位的调岗安排?若单位开除小王,小王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对于这个案例,单位给小王调换岗位应该定性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也就是说,对于第一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单位和小王之间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是单位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要求单位就第一次变更采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对于第二次变更,单位并没有和小王达成一致意见,单位是不可以单方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