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员工工资指一定时期用人单位发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员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等。
申请人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但山外山科技公司为了避税并降低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所有员工制作了两份工资表,一份系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制作(仲裁委员会应要求山外山科技公司举示购买保险的工资表),该份工资单上的工资大都为2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申请人;另一部份工资再扣除保险费后通过打卡支付,山外山科技公司举示的《工资单》正是打卡支付的部分--该金额完全不同于山外山科技公司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月工资基数--我们申请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向社保机构调取山外山科技公司购买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予以确认。
申请人证据《工资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充分证明申请人月工资不低于5000元。在该《明细表》中,山外山科技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支付了申请人工资3000元后,又于2009年1月23日支付5000元的工资给申请人。前3000元工资加上现金领取的2000元部分才是申请人实际月工资,后一个5000元系山外山科技公司在年终多发的一个月工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第13个月的工资。同时该《明细表》记载山外山科技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支付工资5356元,该金额实系申请人2009年8月份及9月1至7日(山外山科技公司于9月8日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期间应得工资扣除当月社会保险费后的余额。这也充分证明申请人每月工资为5000元。
鉴于申请人与山外山科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21日起,即山外山科技公司证据《工资表》中关于申请人2008年9月955元之工资金额仅系申请人工作9天的工资收入,且是扣除山外山科技公司现金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工资2000元及社会保险费后的打卡金额部分。
因此,退一步讲,即使扣除山外山科技公司现金支付申请人的工资部分,根据申请人证据《工资卡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山外山科技公司证据《工资表》等,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不应低于3600元,计算如下:(略)
综上所述,山外山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至少也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7200元。
我们希望仲裁委员会要求山外山科技公司举示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工资基数及全体职工的签字的工资报表,以查明申请人的实际月工资标准。否则,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