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8岁的周某某系成都市新都区新民镇人,2005年6月,他到成都某项目开发公司上班,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因工作出色,2007年周某某调入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任副经理一职,每月工资7000元,双方于2007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4月30日,工作期间,他每周要值守一个夜班,每周双休日也要加班,除春节休息两天,国庆节休息一天外,公司从未安排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也未为他购买养老保险。
劳动合同到期后,周某某多次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却遭到公司拒绝,直到2010年7月31日,公司一位姓杨的负责人告诉周某某将项目部相关资料交给他,并口头告之周某某交完资料后,就不要再到项目部上班了。几天后,周某某将资料交给了公司,从此公司也未让他上班,也没有给他发工资,同时还将他的相关证件扣押,不予归还。从此后,周某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索要几年来的加班工资以及补缴养老保险,均遭到拒绝。
一年多来,周某某四处奔走,毫无结果。无奈之下,他只好向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很快,律师为他办理了法律援助,迅速深入公司调查、收集证据,及时与公司沟通,希望调解,尽快让周某某拿到赔偿,但事与愿违,公司开初态度强硬,毫不让步。
“协商不成,只有上诉。”承办律师程积焱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虽未与职工续签合同,但之后周某某仍按原劳动合同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周某某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书面通知,而不能以口头通知,并停发工资,此举可视为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偿金。
面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不低下头,最终在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帮助下,公司同意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