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 品,即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 产品,就有可能在流人市场后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因此,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就是缺陷产品。有损害事实存在。缺陷产品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使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得以成立的事实依据。
也是构成生产者产品责任的一个重 要要件。生产者的产品则仍以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为前提,即只有在产品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产品责任。如果仅仅是产品本身存在问题或者产品本身的损失,则只是成立产品瑕疵责任而不能成立产品损 害赔偿责任。
损害事实作为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损害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控制之后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这里所说的使用过程,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指产品的具体使用过程,还包括产品从 销售者处购得后的运输、使用时期的保存、贮存等。
这里所说的他人,是指产品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任何受到产品损害的人,包括购买人、实际使用、操作产品的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人。②损害是指致害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不包括致害产品本身的毁坏、损坏。这就是说致害产品本身的毁坏或者损坏不是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致害产品 本身的损坏属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内容,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的 财产损害。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 系。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经营者才能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相当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缺陷依社会观念足以认定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而 损害是产品缺陷所可能导致的后果。实践中,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是借助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即受害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因而可能导致的 后果也是不确定的。
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虽然需要借助 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发生,但这种因果关系也不应理解为一种间接因果关系。因为造成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的直接结果。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产品侵权赔偿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种规则条件下,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即产品缺陷、发生了损害事实、产品缺 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就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