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元不计入旅客因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所得的保险金额。此项保险金的给付,依法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7万元是对旅客身体遭受损害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不计入对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
7万元是否包含旅客的亲友(参照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之规定,不超过
3人)参加航空事故处理和参加死亡旅客丧葬活动(参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之规定,不超过
2人)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就处理事故的此项费用,一般认为,不计入
7万元内,因为它不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亲友的损失的补偿,此种损失基于事故的发生而发生。就参加丧葬活动者的此项费用,一般认为,应计入
7万元内。理由是此种费用的发生在人生中具有必然性。但我们认为,不宜计入
7万元内。理由有三:其一,此种费用不等于丧葬费。丧葬费是安葬死者的费用,而此种费用是死者亲属参加葬礼的损失补偿;其二,从立法上看,此种费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及触电人身损害赔偿中,未单独列出。但在
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将事故赔偿项目和此项费用分别立法,足见立法上已认识到并肯定了该费用与丧葬费的区别;其三,航空事故人身伤亡赔偿本身实行限定赔偿,其额度本身就不高,计入该费用有失公允,况且该费用计费人数在立法上已折衷为限于
4?有下列情形之一,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不限于人民币
7万元内为之:其一,承运人同意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其二,运输中旅客人身伤亡,经证明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