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义务主体为承运人、港口经营者。承运人是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签订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的人。其应对旅客自登上客船(或舷梯)至离船(或舷梯)期间的安全负责。因客梯、安全网搭拴不牢(在客船池)造成伤亡的,由客船负责。港口经营人是与承运人订立作业合同人,其负责旅客自进入候船室至登上客船(或舷梯)前或自离开客船(或舷梯)至出站期间的安全。由于客梯和安全网搭栓不牢(在码头、囤船一边)造成旅客伤亡的,由客运站负责。但港口经营人应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都是交通事故责任。
2?诉讼时效问题。在水路客运规则等有关内河客运规范中,并无该时效规定。在海商法中,海上客运旅客人身伤亡诉讼时效为年,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在民法通则中,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为1年。我们认为应参照海上客运时效即为2年,因运送期间的伤害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离船日起3年。
3?赔偿限额与项目的问题。关于水路客运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规定有两部立法,一是《海商法》第
5章中的相关规定,二是我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但二者均适用于海上客运。内河客运中,内河交通安全和事故处理规范均无规定。我们认为,除另有规定外,内河客运旅客伤亡不适用每位旅客最高赔偿限制。因为海运赔限规则与海运风险密切相联,而内河客运并无此种风险。应注意的是,发生在内河的客运事故,但该客船为海江或江海直达运输的,属于海上运输,应适用有关赔限规定。对赔偿项目与计算,我们认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参照触电人身伤亡执行;但涉外的,宜参照海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执行。总体而言,有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残疾人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4?索赔途径。依《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引起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主管机关即港航监督机关申请调解。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因此,旅客人身伤害索赔方式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发生争议,可申请行政调解或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