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架飞机险些在空中相撞,所幸飞机自动启动防碰撞系统,及时避免了惨剧发生,然而正在机舱过道内的马老太却摔伤并导致骨折。昨天下午,这起我国公民首次依据“蒙特利尔公约”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东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泰航表示可以赔偿合理费用,但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前年7月,年近六旬的马女士以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泰国国际航空大众有限公司依据“蒙特利尔公约”,赔偿其手术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由于被告泰航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使该案“搁浅”1年多。.目前东城法院已经排除了管辖权异议,昨天下午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张起淮律师介绍,马老太乘坐的是北京飞往泰国曼谷的国际航班,当时一家五口准备去泰国旅游。在飞行4个小时后,马老太带着外孙女起身去上洗手间,此时飞机突然紧急启动防相撞系统,在空中急速拉高数公里的上下落差,造成原告摔倒受伤。“之前空姐没有任何提示,包括停止使用洗手间等机舱服务,都没有提示,说明机组没有准备,连机长都吓了一跳。”
被告泰航的代理律师对此没有异议,解释称当时很突然,所以没有预警,没有提示。代理律师认为,因为属紧急情况,泰航没有过错。
飞机落地后,马老太被泰航送往曼谷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脚踝处骨折,并做了第一次手术。当时泰航支付了数万元的手术费等。但马老太回国后,双方对赔偿费用产生分歧,泰航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去年年底,马老太做完第二次手术,取出脚踝处的钢钉,目前正在进行功能性恢复治疗,她要求泰航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6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35万元。
张起淮律师介绍,原告要求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是依据“蒙特利尔公约”以及我国去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蒙特利尔公约” 规定,只要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中,承运人就应当担责。对于每名旅客不超过约13.5万美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泰航律师称,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不同意支付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对于被告方拒绝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原告及家属表示气愤,法官调解未能成功。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