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查明刘女士和负责陪护其的同事均系保险公司员工,均无固定收入,其收入来源均按完成的业绩量提成。刘女士表示,其烫伤后由于行动不便,只能在单位接打电话与客户沟通,无法与客户面谈、签订合同,故工资收入损失很大。
对于自己提出的10000元精神损失费,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年轻爱美女性,被烫伤后由于伤处有明显痕迹,夏天无法穿着裙装,心理阴影长期存在,故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到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就餐过程中,被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的工作人员烫伤,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刘女士以及护理人员是保险公司员工,没有固定收入,只能以其完成的业绩量提成作为收入来源,且以此工作收入进行生计。故虽然刘女士未能就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或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举证,但参照保险行业的收入高于其他行业的收入等情况,法院认为刘女士主张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一千八百五十九元、护理费一千四百三十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认为,刘女士腿部被烫伤,虽未造成残疾,但刘女士作为年轻女孩,在夏季本应可换穿不同种类、款式的服装,但被烫伤后穿着受限,心理、精神必定遭受痛苦,故而,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应当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肯德基北太平庄餐厅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