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北所购买的糖果包装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注为987千焦,蛋白质为0克,脂肪为0克,碳水化合物为96克,钠为0克。而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下简称《营养标签通则》)及国家原卫生部发布的规范性解释文件《GB28050-2011问答》中所列公式,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系数公式为:能量(KJ/100g)=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根据该公式计算,涉诉商品标称的能量值与实际确有不符。
根据《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但小北购买的涉案糖果外包装标称的能量值确实有误,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特别是随着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该错误标示值可能对特定消费者群体造成健康损害。
此外,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法院认为,京客隆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审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已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亦不能免除其审查义务。京客隆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京客隆退还小北货款676.8元并赔偿小北6768元,小北则需向京客隆公司退还所购36盒糖果。
(原标题:消费者称糖果标错能量值误导摄入 超市判赔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