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送审稿征求社会意见之初,就有学者对此表示反对意见。“二次审核在程序上根本没有必要,反而增加了支付成本和国家赔偿的程序成本,同时还给赔偿人获取赔偿增加了阻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既然已做出赔偿决定,在国家赔偿费用支付阶段再次审查,将“人为滋生纷争”。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阶段,国家赔偿决定早已由赔偿义务机关等作出。据此,二次审核条款被指为“于法无据”,并有法学家呼吁《条例》应取消这两条款。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二次审核,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啟铮认为,《条例》与送审稿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门的受理程序上,减少了申请文件上的某些障碍”。
此外,《条例》第十条先规定支付赔偿规定,再规定发现违法时的处理方式,并且删除了“财政部门审核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时”的条件。这与送审稿的规定差异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