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度里,精神损害赔偿最初现于民事赔偿制度中,它作为行政赔偿的内容之一比较的晚,但是现在已被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也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在我国行政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必要的,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即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有利于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平等关系的形成。因此,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在对待精神损害赔偿上应该做些规定,人的人格亦应受到赔偿法律的认可、保护。总之,我国的行政赔偿在考虑物质上直接损害的同时,应注意物质上的间接损害,更应把精神损害纳入其赔偿的范围。四、结束语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颁布以来,其实施解决了现实中的许多纠纷,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其不足之处。在一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这就使得赔偿法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这些不足存在的原因可能与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实施中对法律的理解不当、赔偿经费没有落实等问题有关,但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无疑是直接原因,因此本文从历史和理论角度浅显的谈述了一下赔偿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应时而变的,一部好的法律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因此,我国国家赔偿法在考查其基本理论和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应顺应潮流,迎合民众的要求。理论是灰色的,实践才是验证法律价值的唯一途径,但我们并不是要抛弃理论这个“指导”,而应把理论和实践恰好的结合起来。由于水平有限,本文权做引玉之砖,希望能够引起诸多学者的共鸣,以完善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
[1]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2]房绍坤等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林纪东著:《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
[5]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①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5页。
①转引自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9页。
①参见魏振瀛著:《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②参见皮纯协、何寿生著:《比较国家赔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83-84页。
①参见郭卫华、常鹏翱等著:《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