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认为,旧的《国家赔偿法》在认识上和制度上存在两个误区,即将“国家赔偿”等同于“国家机关赔偿”。在现实中,许多行政、司法机关把赔偿行为与“机关应承担的责任”连在一起,尤其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辅助制度面前,不少有理由有能力赔偿的单位,不得不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
为了让自己免遭民众的质疑、上级的盘查,宁愿采取“出事了也不承认,承认了也不赔偿”的策略。马怀德说,正是这两个误区,直接导致了百姓申请国家赔偿困难重重,甚至让《国家赔偿法》成了“国家不赔偿法”。
马怀德说,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要提出国家赔偿,首先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得到其确认。而这个赔偿义务机关往往就是对公民侵权的国家机关。如此一来,受害人的申请函往往被司法机关当作上访信丢在一边,相当一部分进入不了司法程序;修改《国家赔偿法》,必须要破除“确认制”。
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旧法中备受诟病的问题多有解决。互联网上网民纷纷“拍砖”、“灌水”,就新法的亮点以及实施问题展开讨论。南方日报记者梳理看到,网友归纳出新法中取消违法确认程序、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取消赔偿上限等规定,是最得人心的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法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进行设置。以前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遇到审讯机关打人,或者类似躲猫猫事件,如何索赔呢?”有许多网友提出类似的问题。
刘恒军说,出现拳打脚踢或刑讯逼供,只是极个别情况。新法规定,羁押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自证清白”!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以前有羁押机关举出“摄像头损坏”等说法,现在举证责任倒置,羁押机关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