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诉人于___年___月___日经被上诉人批准,在___村___街___号自己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上诉人是以审批的图纸”〔 〕__建字第___号《私房建筑许可证》为依据,并由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画线、打桩定位后,上诉人才进行建筑施工的。为了在施工中不和邻居发生矛盾,上诉人之子李____到被上诉人办公室,当面在批准的建楼图纸上加盖了自己的手章,并当场指明这1.15米(见图纸)是西侧房檐。被上诉人听后没做任何表示,也没有往图纸上作记录说明。在____年____月4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顶上修一个高梭,不要让雨水从西边流出就行。从被上诉人这一要求来看,足以证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的经查“……讲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
2.原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大部分失实,但是造成这个失实的原因何在呢?原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上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书证、调查笔录)也未详细调查核实,就以《现场-勘验笔录》为依据进行判决,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据上诉人所知,在建楼时由被上诉人现场勘验、打桩定位;在建楼一米高时,有其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当时及以后均没有提出异议。这方面的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给予考虑呢?上诉人建楼西侧留窗户,是原图纸就有的,只是门的位置安在南边,并不像原审法院《判决书》所说“原告申请图纸的西立面是向西开门,但楼房建筑向南开门。因此出现西侧窗”那样。原告楼门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员是知道的,是看过现场的,有关证据都证明了这一点。从(判决书》中提到“西侧窗”问题,也足以说明“西边1.15米处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说法是荒谬的。如果把门安在西侧,二层没走廊、房檐,又怎么进屋呢?再说为房檐发生纠纷时,被上诉人只说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问题概不追究。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允许或默认建楼的现状,不作任何处理。现在被上诉人又出尔反尔,对这种行为原审法院就不应给予保护,更不应该作为定案判决的依据。
3.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按批准的《私房建筑许可证》施工,楼房确属违章建筑。”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许可证》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私房建筑申请书》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在发证前,被上诉人都严格审查建楼图纸,作了必要的调查,进行了核实,才发给《私房建筑许可证》。特别是画线、打桩定位这些工作都在发证以前做了,(许可证》上并没有记载说明应遵守事项,这怎么能说我们是未按《许可证》施工呢?上诉人的建筑楼房是按《许可证》和现场画线、打桩定位进行:建筑,这怎么说是“确属违章建筑”呢?、
4.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市人大通过的《____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____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这一认定违反了《“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再看一下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吧,上诉人是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找被上诉人的史____同志,史说:“过两天就给你盖章,可以换房证。”结果___年____月9日被上诉人却作出了所谓的《处罚决定书》。上诉人接到后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被上诉人引用法规条文不当,另外还有其他错误,自动撤销了《处罚决定书》,按被上诉人《关于办理私房建筑手续的规定》第六条,已超过时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在时隔近几个月的____年、月____日被上诉人又下达了所谓《处罚决定书》。上诉人又起诉到原审法院,而原审法院只听信被上诉人口述和《现场勘验笔录》,也没有落实有关证据就草率地作出了判决。《判决书》认为:“被告根据1986年2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___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___市《私房建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的处罚并无不当。”而实际上,被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中所引用的法规是〔83〕国函字121号文和冀政〔1983」161号文及《____ _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连被上诉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没弄清,这怎么能公正审理案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