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条款含糊,对该条款按照不利于条款起草人来解释。在一个案例中,总承包商向分包商要求补偿。分包合同规定:“对于分包商的作为和不作为导致的有关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其他索赔,分包商将补偿承包商或者保证分包商不受有关索赔、诉讼和责任的损失。”调查发现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一个雇员的伤害有疏忽的责任。
法院应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并以排斥和审慎的态度审查了补偿条款。法院指出,该条款允许在分包商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导致损失的原因时,承包商有权向分包商要求补偿;没有规定当总承包商也有疏忽责任时可以要求补偿。法院认为,被补偿人不能要求补偿因为自己疏忽造成的损失,除非合同语言明确规定对这类损失可以补偿。
在另一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尽管总承包商也有疏忽,但分包商应当补偿总承包商的损失。合同的补偿条款也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在总承包商也有疏忽时可以要求分包商补偿损失。法院在解释这个条款时认为“疏忽”一词不必明确。该条款这样规定:“分包商将保证、防止或补偿因分包商执行该指令或与执行该指令有关导致的下列损失:财物损失、索赔、责任、律师费、其他花费以及因为协商导致的支付”法院认为这个条款的规定的清楚的,而且法院发现总承包商没有大的疏忽行为(active primary negligent act)。是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造成了损害。
尽管上述案例似乎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但应当考虑到:后一个案例分包商是损害的积极原因(active causation)。这样法院在适用补偿条款时给予更自由的解释以便使导致损害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补偿条款的语言没有任何含糊与模棱两可之处,那么,即使是被补偿人的疏忽造成了损失,补偿人也须赔偿损失。在一个案例中,承包商建造一栋28层的写字楼。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分包商的雇员在施工期间受伤,受伤是由于两个承包商雇员的疏忽造成的。受伤雇员取得了分包商的赔偿,后又起诉承包商。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补偿条款将分包商申请为第三人。
有关合同条款规定:分包商保证承包商不因下列情况下各种原因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引起的责任、损失索赔而受到损失:现场以及现场附近;承包商的雇员和分包商的雇员;任何人或受害人对伤害和财物索赔;分包商或者其代表、雇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导致损害的全部或部分原因;不论总承包商对损害是否有全部或部分责任;也不管承包商是否对损害有不可转移的义务。
法院判决因为条款足够具体,也不违反公共利益。因此分包商根据补偿条款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