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30日,原某县土地规划管理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关于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的征地协议书,征用原告耕地11.15亩,划拨给电厂作为水源地。同年12月10日,某电力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基础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厂二期工程水源地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水源地深井9眼。承包方式为:“在承包范围内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造价、包安全、包地方关系协调。基础公司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1994年基础公司在临河地的24号、25号井洗并排水时,因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直接出沟向河内排水,又因该地土质松软,将滩涂地边冲成两个大豁口,致使原告村委会的28.98亩土地在1994年的洪水中被冲毁。原告被冲毁的滩涂地,系1964年以来原告进行开发的土地,为保护这些土地,原告历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采取梢捆、抛石扩岸等措施,致使几十年来土地原样基本未变。该土地经某市地价评估事务所进行地价评估,土地成本价为20.25元/平方米,被毁土地共计29.98亩,总价值为38.75万元。针对土地被毁的原因,一审法院委托省水利厅进行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排水沟没有及时治理,使腰沙裸露,洪水不断在排水沟环流冲刷,使原来的防护措施逐渐失去作用。因此,洪水是造成该耕地冲毁的自然原因,排水沟的存在,使腰沙裸露,洛河涨水时,加速了滩地的崩塌,是造成该滩涂地冲毁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