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在被告建行某支行申领龙卡储蓄卡一张,2009年2月27日傍晚,王某在建行的一台ATM机上用自己的建行储蓄卡分两次取款200元。第二天上午,在某营业部的ATM机上,有人凭王某的建行储蓄卡和密码,分8次取走现金12700元。2010年3月7日,王某发现其存款被盗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当日,在王某取款之前,3名犯罪嫌疑人在该建行的ATM机上安装了一套窃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银行应否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储户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按照储户的指示支付存款、并保证其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本案中建行某支行的监控录像已经拍摄到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的行为,但竟无值班人员前去制止或清除,其安全保卫方面的疏忽是明显的,所以建行一方存在过错,违反了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方面没有过错,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龙卡储蓄卡领用合约》第四条规定:建设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客户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据;客户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建设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本案所争议的存款是在正常状态下凭借银行卡和密码在某营业部ATM机上支取的,在整个业务办理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责任,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在储户正常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其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盗,进而导致存款被盗取,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在于:
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该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银行设置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的行为,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窃取储户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并盗取储户存款的事实,说明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以致给储户造成了损失,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储户缺乏专业知识,难以辨别、发现柜员机是否安装了非法装置,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抛开个案,我国法律围绕储户在密码及银行卡丢失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上仍然规定不清,造成诸多争执。在银行卡的服务条款上,各家银行通过加大储户对密码的保管责任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这对于储户来说是有失公平。储户对于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范围应该限制在客户尽到一般人的保管密码的能力之内,在尽到了正常的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时,如仍发生资金丢失的事情,就应视具体案情让银行给予储户赔偿。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因柜员机被安装读卡器导致的存款被盗,银行应当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