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为其所有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相应的保险条款均规定: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与案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案外人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与案外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的轿车经被告定损为5万余元,实际发生施救费800余元,保险公司已理赔交强险部分2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根据相关标准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投保、事故发生、两车发生车损、案外轿车实际产生施救费用均无异议。但根据保险条款该车的施救费及本案诉讼费属免赔范围,不予赔付。
原告认为,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条款是免责条款,而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履行相关的说明义务,上述条款不生效,被告应该赔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