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有约定的处理意见,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原因主要基于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适当制裁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维护预售合同的严肃性,做到保护购房户和开发商的利益并举。在目前商品房买卖市场中,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甚至严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在商品房面积误差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在格式合同中通常只能被要求按房屋实际面积据实结算房屋价款。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该房屋面积误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可的3%。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应受到该面积误差比的约束,而不是没有止境的据实核定。超出了该面积误差比就不应当认定为合理,即推定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随意变更房屋面积损害购房者的期待利益,应依据其过错对当事人加以补偿。因此,在购房者承担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房款的同时,开发商也应当对其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侵害购房者信赖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更有利于促进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