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纠纷赔偿中,2018年房屋漏水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通过这些途径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在房屋纠纷赔偿中,2018年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如下:
(二)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四)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相差很多。
三、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渗漏原因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一)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二)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三)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四)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五)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一)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渗漏原因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3、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在房屋纠纷赔偿中,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1、《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3、《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4、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5、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通则》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在房屋纠纷赔偿中,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1、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内容如下:
(1)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我们可以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1)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以上就是关于2018年房屋漏水纠纷如何赔偿的相关内容。房屋漏水容易导致房屋漏水纠纷,对于房屋纠纷的赔偿,首先要查找漏水的原因,因为漏水的原因有很多种,其次漏水的原因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会不同,所以适用的法律也会不同。通过不同的漏水原因适用的法律来确定责任和赔偿。如果受害者自身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