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租赁价格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的确定一般按停车位产权所有分为两种情况。
权属开发企业的,停车费由开发企业自定,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由业委会说了算,停车服务费需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具体是:利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场地占用费或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制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权属开发企业的,一般情况下多是地下车库车位,其车位出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由开发企业与业主或承租人协商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此外,外来车辆进入小区临时停放,是否收费由业主大会确定,确定收费的小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进入小区执行任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占用小区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资产属于业主共有。对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场(泊位),应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确定,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设置停车场收费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相关规定。物价部门将积极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反映,督促纠正该行为,同时建议业主可向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记者咨询沈阳市物价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综上,“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无需交费”的说法是片面的,是对《物权法》的曲解。但物业公司应对停车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公布,这才是消除业主质疑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