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及责任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单个主体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使共同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责任主体的复数性。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不仅侵权行为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而且其责任主体也必须为复数,即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加害行为的共同性。共同侵权行为中,数人的加害行为具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性,即数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从因果关系上来看,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各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但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行为的共同性是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判断数人侵权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主要标准。
3.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如果行为本身可分则为单独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侵权行为人所致损害范围无法确定,该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一个整体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所起作用不尽相同,但只要其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哪怕仅仅参与了组织策划,并未实际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也不影响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
4.民事责任的连带性。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其他侵权形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其责任的连带性,即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5]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显然,法律关于连带责任本身的制度设计,使其发挥了充分救济受害人,及时填补损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权行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从而使连带责任成为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