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在应对危机侵袭的同时,也接纳了一些新领域的问题。只是这些问题在寻求侵权行为法的解决时,因侵权行为法无暇顾及而被冷落了。这些问题主要有:人权的私法救济、经济侵权、环境侵权、家庭暴力、权利滥用、超常事故等。新的世纪来到后,侵权行为法应认真对待它们了。”这是老师归纳的扩张方向。
学生其实认为侵权行为法在其他某些领域内也可能发挥其更大的效用。
其一,其实上次有提到过,知识产权领域。这个想法是从吴老师的一篇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之中想到的,具体集中于“无形财产”,“商标侵权”“著作权保护”等领域。后来王利明教授也对此有过相关论述。由于这个新兴领域内侵权行为的隐蔽性,间接性,以及难以寻求有力救济途径等因素,相关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架已经刻不容缓。
其二,高新科技,微电子领域。这个领域内的一个特点就是,侵权行为的高技术性,隐蔽性,加之精密运作的仪器,复杂的程序使得意外事故发生后无法,或者说很难找出过错的具体来源,或者说是很难找到应该具体归责的对象。责任明晰化,法律化,合理化,有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这样就使得归责原则的确立十分重要。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发展的一个很有希望的方向。目前相关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学生顺便问一下,这个领域研究价值大不大?做进一步深度的研究,有没有意义?
其三,航空航天,以及核能应用领域。其实后者可以归入到环境侵权领域。这个许多学者都已总结。比如王利明,比如薛虹。其实后者可以归入到环境侵权领域。
其四,共同侵害,公益诉讼。这涉及到一个个人利益,或者说是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这个还没有看到有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出现。
其五,跨国侵权行为。这个想法来源于罗老师在国际经济法课堂上的相关讲述。此领域内相关研究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填补我国侵权行为法相关研究的空白,以及侵权行为法立法、研究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