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的起诉,张先生辩称其使用“老城一锅”商标的行为系他人合法授权,且“老城一锅”与“老诚一”注册商标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使用“羊骨”图形并非是作为商标使用,他也并不知晓属于行业内几乎通用的描述产品特点的“羊骨”图形已为他人享有专用权,且他得知后撤换了含有“羊骨”图形的招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其经营的羊蝎子火锅店的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使用与“老诚一”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的“老城一锅”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老城一锅”商标至今尚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张先生所称有合法授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侵犯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侵权的责任,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各因素依法确定为9000元;对于老诚一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除律师费无充分证据证明外,其余1046元法院均予以支持。
在老诚一公司股东诉张先生侵犯“羊骨图形”商标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上使用“羊骨”图形,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商标的主要功能;而张先生就“羊骨”图形系羊蝎子火锅行业通用图形的辩称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并据此判决张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