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人肉搜索是‘三刃剑’。”南京大学社会学专家胡小武对媒体表示,当一项人肉搜索行为在法理上站得住脚时,则具有正义价值;而当搜索不在法律、正义的维护范围之内时,则是非正义的。比如有的搜索干扰了他人的生活,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互联网对事件具有放大效果和传播效果,网友的曝光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还有一种网络搜索行为是中性的,也许只是想寻找某个人,想认识他,互联网可以帮助我们实现。所以人肉搜索不能单纯地说正义还是非正义,它往往涵盖了正义、非正义和中性三方面”。
要消除网络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胡小武建议,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人肉搜索回归到社会的正常方式中来,“让公民树立应有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意识到怎样的行为会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对一些网络人肉搜索违法行为,要谴责和制裁”。
人肉搜索是网络发展的产物,是网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有媒体人士呼吁,只有节制“人肉搜索”,包括节制对于官员的“人肉搜索”,才能让“人肉搜索”不被人揪住辫子,才能使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近些年来,广东、浙江等省相继出台一些针对“人肉搜索”的禁止法规,与“人肉搜索”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人隐私不无关系。“人肉搜索”本身就是一把三刃剑,用之不当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形成“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就为官方禁止“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借口。
有关专家称,只有握好和合理利用好“人肉搜索”这把三刃剑,才能既使网络言论自由充分得以保证,又使得因人肉搜索而导致的网络暴力等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降为最低。因此,网络自由决然不是禁止“人肉搜索”的借口,由人肉搜索而发动起来的带有正面意义的民间监督在反腐等滥用公权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然地对公安机关给予了一定的辅助。
包括“死亡博客事件”和“平其俊被人肉搜索事件”在内的事件,都是典型的由“人肉搜索”演变成的网络暴力事件。由于平其俊本人并不涉及滥用公权牟取私利,而他所说的这些官话也仅与他自己有关,并不涉及其家人。因此,网民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将其家庭情况,其妻子、孩子等个人情况都公之于众的行为侵犯了他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
官员和其家人也享有隐私权,尽管这种隐私权不能与普通公民相比,是有限制的隐私权,但是只要他们的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就应当受到保护;如果随意泄露,将对于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宁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并非针对任何官员或者针对某个官员的任何信息进行“人肉搜索”都是正义的。只有当“人肉搜索”被用以针对那些有滥用公权、腐化堕落嫌疑的官员才能起到实际性的“草根监督”作用,比如针对周久耕抽高价烟、刘丽洁借用豪华车等进行“人肉搜索”就具有正当性。
至于对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是否需要与普通人的隐私界定和区分开来,目前还没有细分的法则。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在赋予网民们对公权滥用监督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如果“人肉搜索”越过一步,进而将与公共权益无关的信息(如官员及其亲威的住所地址、手机号)都公布于众,那就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这显然就触犯了法律。
“草根监督”与“网络暴力”仅仅一线之隔。业内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为“人肉搜索”划好了一道合法合理的界线,只有在法理上站得住脚的“人肉搜索”才是无害的,不仅不会损害公众网络的言论自由,相反,这正是网络规则形成的过程,只有在规则范围内的才是真正的自由,网络自由真正的含义是保证每个网民权益的自由。
民众话语权的缺失,民意情绪宣泄渠道的狭窄,导致在抗议表达受限或无效的情况下,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难以阻挡,这也是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出现得越来越频繁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这个公民意识萌生的信息化年代,除了有法律法规规范外,让民众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让民意充分得到发挥,才是阻止“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