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树立按份责任是常态,连带责任是特殊的司法理念。根据侵权法理论,在适用归责原则时要首先考虑适用按份责任,在不能适用按份责任且有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时才可适用连带责任。
2.侵害是否具有直接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否直接指向的加害结果。如:两个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均造成受害人血流不止死亡,且伤口流血量的大小不能分辨,各自的加害行为直接指向一个后果,则认定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按份责任处理。
3.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认定直接结合,因果关系是内在的条件、因素关系,如果存在外部的条件关系,则认定间接结合;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是直接、密不可分的一个紧密体,而间接结合的数行为之间呈松散的、彼此互为中介的链条式的结合。如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他们的行为都与受害人受伤的结果密不可分,则认定直接结合。比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是间接结合。
4.时、空是否同一。数个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同一,则首先考虑直接结合,否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在侵权时间、地点上都具有同一性,是直接结合。如果甲车肇事致使行人受伤后逃逸,后来乙车路过没注意到躺在路中的伤者而将其轧死,则甲乙的行为是间接结合。因前后车过失行为时间不同,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责任。
5.原因是否具有唯一性。如属于同因一果,则考虑直接结合,如各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偶然性,则考虑间接结合。如:前面提到的两个人同时向受害人射击,无法认定为某一个人的射击行为将受害人击中,造成受害人受伤,由于甲的受伤是两人共危险同行为造成的,其原因不可分,属一因一果是直接结合。如:小孩甲因顽皮爬上乙堆在存放变压器附近的砖垛,触及未上锁的变压器,致小孩甲电伤。侵权行为彼此互为媒介,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属多因一果。是间接结合,小孩的监护人、砖垛的所有人、电力部门应按照过错大小按份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