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近代各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能够均自罗马法上的“私犯”演变而来。罗马法上的私犯是指侵害人身和私人财产的行为,其不包括违约等侵犯债权的行为。法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之债归入“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德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定义为“因故意或果实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在英美法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普遍义务而加害他人的行为,而违约行为则被人为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一般仅指侵害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而不包括侵害债权的行为。特别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人权宣言》将人的精神权利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与此相事业能够,各国民法始终将侵害精神权利的行为列为侵权行为,并以侵权所生之债的形式对受害者予以财产救济。
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充分吸收了各国在民法立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民法理论发展中的科学成果,所以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与其他各国民法基本一致,只是在体例上,将侵权行为列为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就侵权人的目的而言,并不是为了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只是以侵权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填补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肯定侵权行为在侵害人与受害人间所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立法体例上,为强化人们的守法观念,把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看做是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故列“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来代替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法律确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乃是为了划定人的行使权利的界限,当人们在法律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则为法律所许可,反之则为法律所不容,以行为人承担债表示不许可的禁止性。
此外,合法行为虽一般不会引起侵权行为之债,但法律规定行为人的合法行为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损害时,行为人也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害的义务,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第128条)和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第129条)时的责任规定。这种规定虽有例外,但该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明显已具有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