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过当防卫,即是否属于无限防卫,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认为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无过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胡、陈、杨等人在没问清事情的情况下,熄灯后到唐寝室,将唐打倒在他人床上并拳打脚踢,在被其他人拉开后,又将唐打倒在他人床上拳打脚踢,并使用了铁棒等凶器,其行为是一种行凶行为。唐在身体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对正在进行的行凶行为所做的防卫应属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款关于无限防卫,即无过当防卫的规定,其规定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