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因为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个合法权益而保全另一合法权益,所以对于紧急避险的可行性不能不加以严格限制,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两种含义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都是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所能采取的一种不负法律责任的行为方式,两者均允许在一定限度和条件内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保全自己利益,但请注意,是在一定限度与一定条件内,也就是说凡是都有个度,过度了就要负法律责任了,所以大家在面对不法侵害或者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上方法使自己利益受损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