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行为。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3.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正当防卫;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6.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显然,法律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要求远较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要求严格。
7.被损害人可以作出的反应不同。受正当防卫行为损害的不法侵害人既无权对防卫人进行抵抗,也无权以损害第三者权益的方式实行紧急避险;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被损害的第三人却可以对避险人反施抵抗,也可以损害第三人的方式实行再避险或连锁避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