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李甲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5万元。次日,双方办理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典当公司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借款,由吴某签收。同年6月29日,李甲的近亲属李乙办理续当。续当到期后,李甲不再继续办理续当。今年6月,典当公司向上述三人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返还所欠款项,因未果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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