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还要从2005年10月19日说起,被告王境(化名)向原告曲刚(化名)购买货物,累计欠货款10000元。曲刚多次追要无果后,无奈之下诉至招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曲刚委托代理人杨某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境同意在2008年8月15日前向曲刚付清10000元货款。
今年4月8日,原告曲刚称其始终未收到货款,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招远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王境送达了执行通知。然而王境称其早已把钱交给曲刚的执行代理人杨某,而且和杨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只需支付8000元即可。令申请执行人不解的是,申请人从未委托过杨某处理执行事宜,他委托的执行代理人是李某,而且委托执行的权限中根本不包括执行和解。
到底是被申请人编造理由逃避执行,还是律师杨某假托委任上下其手中饱私囊?为查清真相,办案人员立即与杨某取得联系,杨某承认其从被申请人处取得8000元,推说只是因为没有联系到申请人才没有向申请人交付。事情真相大白,杨某的谎言也不攻自破:杨某本来无权代理执行,却假称申请人的名义与被执行人王境和解,而王境对代理权限未加查验,误认律师杨某具有代理权,便信以为真将执行款交给杨某。杨某将8000元据为己有之后便销声匿迹,执行陷入停滞。
7月10日下午6点,法官接到申请人代理人李某的电话,称其在某地发现了杨某。法官立即乘坐出租车前往该地,将杨某带到执行局,并通知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到庭。在双方听证会上,律师杨某低头无语。经过当面对证后,申请人曲刚作出让步,自愿放弃1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认为杨某欺骗了自己,应由杨某承担100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9000元。杨某承认了自己无权代理的行为,愿意给付申请人9000元。
7月11日上午8时,办案人员、被执行人、杨某一起到银行将9000元执行款划至招远法院执行款账户,之后招远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该执行款过付给申请人执行人,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采访中,法官告诫:执行过程中,对于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权限的范围应该审慎核对。执行款必须经法院专项账户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应将执行款直接交付给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