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狗的主人田仁伦也在这里上厕所,随便把狗拴在路边的树上。他闻讯赶来,与家人一起将张素华送到附近诊所。 当晚,张素华转入涪陵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9日,转入西南医院。10月23日,张素华出院,继续门诊治疗。张素华共住院78天,花去医药费5万余元。
经查,惹祸的狗是田仁伦夫妇的,他们与田的岳父雷德超夫妇共同经营承包该校伙食团和小卖部。这条狗白天被拴在雷德超夫妇宿舍,晚上则拴在小卖部用于防盗。
事后,张素华多次索赔无果,遂将田仁伦夫妇、雷德超夫妇和双石完全小学三方告到涪陵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上,田仁伦夫妇认为,他们养的狗并未致伤张素华,是她自己不注意安全,听见狗叫后在慌乱中跌倒。况且他们所养之狗是用来为双石小学护校,要负赔偿责任也应该由双石小学承担。
双石小学校长则辩称,校方并未让他们用狗护校,而且学校还曾明确告知雷德超不要在学校养狗,以防伤人毁物。学校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雷德超夫妇则称,那条狗不是他们养的。
涪陵区法院判定,该狗是田仁伦夫妇和雷德超夫妇共同饲养和管理的,应由他们4人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张素华9万余元;双石小学未授权田仁伦等用狗护校,也无法定义务禁止其拴养家畜,对张素华受伤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田仁伦夫妇认为张素华未尽注意义务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张素华不需要自行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田仁伦及其家人以双石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为由,上诉至市三中院。该院审理后认定了涪陵区法院关于双石小学不承担赔偿的判决。
市三中院还认为,张素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狗的惊吓后过于惊慌,没有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对其受伤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判决由她自行承担9千多元,田仁伦一家共同赔偿8万余元。
被狗扑咬吓得跌倒,应该由谁来承当赔偿责任?对此,市高院研究室吴比法官称,动物饲养致人身损害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后简称《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此种情况应由饲养动物的主人或管理人承担因动物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物损害。
吴比法官表示,该案判决符合《民法通则》对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此案中,田仁伦及其家人力图将事实说成:狗是学校饲养、管理的或者是帮学校饲养、管理的,他们要摆脱自己是狗的主人或者管理人这一事实。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已查明狗与学校无关,因此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吴比还称,根据《民法通则》,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出现自身未尽到足够的注意和防止义务,按照在这个行为过程中过错的大小,受害人自身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