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权利和义务等,都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学校不在监护人的范围之中。
2.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学校的这种职责,是受公法而非私法调整的,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这种教育管理关系,也是一种公法关系,而非私法关系。同时,这一教育管理职责包含着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带有监护的性质,但是绝非私法意义上的监护。
私立中小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上,普遍采用寄宿制的全封闭式管理,家长一般要为孩子交纳高昂的赞助费、学杂费等。笔者认为,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学校和学生监护人之间可以形成委托监护关系。由于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要求家长交纳高额的费用后才能将其子女招收入校,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一旦家长缴纳学费后,合同即进入履行阶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形成了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及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内负有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