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上课期间受损害的处理。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听从教师的管理,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因管理教育不力,亦应承担次要责任。如系教师的失职行为,则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学生不是故意和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学校有过错,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学校无过错,则受害人的损失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加害人的监护人与受害人的监护人分担。如受害人有故意和过失行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应按受害人的行为性质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
(二)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受损害的处理。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故意和过失致人损害的,加害人的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学校亦因加害人的行为承担管理教育不力的责任。学生非故意和非过失行为致人损害的,由加害人的监护人和受害人的监护人按公平责任原则分担受害人的损失。如受害人有过错,由受害人的监护人按受害人的行为性质承担全部、主要或次要责任。
(三)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受损害的处理。如学生在这些集体活动中受到损害是由外部原因造成的,那么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有过错,则从外来原因的制造者的过错、学校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如外来原因的制造者无过错,则从学校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二个方面综合考虑谁的过错责任大,谁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受损害非他人的因素造成的,如学校无过错,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其损失由受害人的监护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