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陈晓菲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陈晓菲认为:一、一审判决认定陈晓菲与钟文两人是在教室里嬉闹,导致陈晓菲跌倒受伤,两人均有过错,但一审却又驳回了陈晓菲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判决钟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一审法院对陈晓菲的证据不予采信是不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钟文承担举证责任。三、一审认定学校没有过错是不正确的。事发时已是上课时间,再说学校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条件的教学设施,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钟文答辩认为,陈晓菲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陈晓菲上诉请求赔偿的证据不充分。陈晓菲请求赔偿其18岁后修补门牙的费用3500元,精神损害费2500元。首先,精神损害费不能给予支持,因为只有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的陈晓菲仅造成门牙一颗折断,不能认为“造成严重后果”。至于修补门牙的3500元,这是医生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中所写的,第1,发生修补的时间是要到18岁后,离现在还有4年,陈晓菲现在的情况和那时的情况会不会发生较大的差别?另外,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4年后的物价和现在会不会相差很大?第2,《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只应该是证明患者有什么疾病,可加上适当的医嘱。而在《疾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治疗这样的疾病大约需要多少钱,显然缺乏证明力。
综上,陈晓菲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实其实际受到损失的数额。陈晓菲可以在断牙实际修补后另行向钟文追偿,当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