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郑今年已经22岁,5年前一次特殊的经历,让他的精神受到刺激引发了精神疾病,经鉴定目前是患有六级残疾的精神病人。
事情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当时在合山市某中学读高二的小郑参加了期中考试。考试期间,小郑帮同桌的同学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老师当场没收了他的试卷,并在试卷上打“×”留下了作弊记号。当天,学校即对小郑的作弊行为予以处分,并在全校张榜公布作弊名单,小郑位于榜首。同时,学校还决定将小郑作为计划外学生处理,从下学期开始多交500元学费才可入学。
学校的处罚深深地刺激了小郑。他家里并不宽裕,父亲下岗后到外地打工了。小郑为了不辜负家人的期望,一向努力学习。当他被列入作弊名单并张榜公布,还被学校列入计划外学生每学期须多交500元学费后,感到十分痛苦,觉得对不起家人。当年“五一”节放假后,他出现了心情烦躁、胡言乱语、不认亲人等反常现象。收假返校时,小郑的异常引起了学校的注意,校领导即请当地一大医院医生来给郑某看病打针,后送其回家。
5月10日,小郑被家人送到合山市一家大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住院治疗共155天。
2003年5月3日,小郑因病情恶化,被送到广西龙泉山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85天。出院时,医生嘱咐小郑需要继续治疗,坚持不间断服药5年以上。在近两年不间断的治疗中,家人为他花费医疗费8000多元。因为和学校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2005年5月,家人将小郑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合山市法院对此民事纠纷案审理期间,委托广西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室给小郑做鉴定。经过鉴定得出小郑确实患急性精神病,该病和学校的处分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
经小郑代理人的申请,一审法院还委托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郑的病情进行了残疾程度评定,评定小郑属于六级残疾。
2005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判令合山某中学赔偿小郑各项经济损失7.6万元。宣判后,小郑和校方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最近,来宾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此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合山市某中学赔偿给小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5万元。并由学校负担该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近1.4万元。
昨日,小郑和他的母校分别签收了来宾市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
来宾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履行教育职责和义务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较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得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小郑虽然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但作为以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而该校却采取纪律处分并予张榜公布,同时还将小郑作为计划外学生来处理,决定下学期多收其500元的变相经济处罚明显是不当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明显违反了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做法直接导致小郑急性反应性精神病的发生。
对此,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宣判时,逐一指出该中学存在的明显过错,并对学校教育方式方法提出了告诫。